(2012)亳民一终字第00178号
裁判日期: 2012-05-1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肖某与徐根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肖某,徐根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亳民一终字第001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肖某。法定监护人:牛艳艳,女,1985年6月6日出生,系肖某母亲,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褚汉华,安徽褚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士博,安徽褚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根民(又名徐凤强),男,1977年5月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委托代理人:徐力,安徽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斌,安徽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肖某因与上诉人徐根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均不服涡阳县人民法院(2011)涡民一初字第009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上诉人肖某与上诉人徐根民于2012年5月17日分别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肖某并申请撤回一审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肖某、徐根民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六条、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涡阳县人民法院(2011)涡民一初字第00904号民事判决;二、准许上诉人徐根民撤回上诉;三、准许上诉人肖某撤回上诉和一审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案由徐根民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上诉人肖某、徐根民分别负担15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燕代理审判员 李 明代理审判员 任 静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孟艳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