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中法民终字第826号
裁判日期: 2012-05-17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殷某与彭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殷某,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中法民终字第8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殷某,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某,女,汉族。上诉人殷某为与被上诉人彭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1)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9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殷某于2012年5月1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上诉人殷某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殷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上诉人殷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翟 墨代理审判员 李东慧代理审判员 伍 芹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门旭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