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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岐调确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2-05-17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确认决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确 认 决 定 书(2012)岐调确字第00010号申请人宋某某,女,汉族,生于1973年4月25日,农民,陕西省岐山县人。申请人王某某,男,汉族,生于1969年11月24日,农民,陕西省岐山县人。本院于2012年5月16日受理了申请人宋某某、王某某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指定助理审判员杨军华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宋某某、王某某2010年6月因离婚纠纷一案,经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婚生子王某,现年9岁,由宋某某抚养。2012年5月16日因婚生子王某姓氏纠纷,达成协议:王某某同意将婚生子王某的姓氏“王”变更为宋某某的姓氏“宋”。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军华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永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