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仑刑初字第446号
裁判日期: 2012-05-17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张坤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坤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甬仑刑初字第446号公诉机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坤,男,汉族,1972年1月17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南市,文化程度文盲,农民,家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2月13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取保候审,同年5月17日被本院依法决定逮捕。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仑检刑诉[2012]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坤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2年5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2月13日20时35分许,被告人张坤饮酒后无证驾驶车牌号为浙B×××××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本区长江路与恒山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张坤的呼吸酒精含量为127mg/100ml;后经鉴定被告人张坤的血样乙醇浓度为136.0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坤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提取醉酒驾车嫌疑人血样登记表,血液提取经过说明及照片,血液提取经过录像,理化检验鉴定报告,被告人所驾车辆行驶证及照片,浙B×××××车辆信息,被告人驾驶证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坤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坤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坤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5月17日起至2012年7月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彭晓晓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张蓓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