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郸民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2-05-17
公开日期: 2020-06-02
案件名称
周自愿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郸城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周自愿;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郸城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2)郸民初字第36号原告周自愿,男,1972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郸城县。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广明,河南洺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丹丹,河南洺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郸城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华军,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德乾,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刘建华,河南颖滨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保险合同纠纷。原告诉称,双方2011年5月27日订立了一份安心卡保险合同。同年8月,原告意外摔伤右肘,住院治疗9天,花医疗费近3000元。要求被告赔偿保险金3.4万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辩称,原告的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按原告的残疾程度,依约定应按比例支付保险金3000元左右,超过比例部分不应赔偿,更不应承担鉴定费和诉讼费。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27日,原告在被告处购买一份安心卡保险。约定:意外伤残保额3万元;意外伤害医疗保额3000元;意外伤害住院日定额给付金额50元∕日。保险期间为一年。2011年8月,原告意外摔伤右肘,住院治疗9天,花医疗费3000元。于2012年2月18日原告被评定为七级伤残。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自收到本调解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赔偿保险金10000元整。二、本次为一次性处理,从此两清,别无纠缠。案件受理费325元由原告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广志审判员 刘绍山审判员 李 冰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于 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