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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嘉辖终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2-05-17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浙江德威不锈钢管业制造有限公司与驻马店市白云纸业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驻马店市白云纸业有限公司,浙江德威不锈钢管业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嘉辖终字第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驻马店市白云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健。委托代理人刘康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德威不锈钢管业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根荣。上诉人驻马店市白云纸业有限公司不服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2012)嘉秀商初字第10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称: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采购合同中约定:本合同发生纠纷,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该约定无效;2、本案系合同纠纷,双方签订的采购合同中约定了合同的履行地为河南省遂平县。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提起诉讼,无论选择被告住所地法院还是合同履行地法院均应是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处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采购合同中明确约定:如合同发生争议,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该条款系协议管辖条款,符合民诉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应为有效。原审法院作为原告即被上诉人所在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连忠代理审判员  金傅祥代理审判员  王世好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谢金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