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商初字第868号
裁判日期: 2012-05-17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俞正永与绍兴县海明纺织品有限公司、毛金仁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正永,绍兴县海明纺织品有限公司,毛金仁,高利祥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商初字第868号原告:俞正永。委托代理人:张英。被告:绍兴县海明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正永。被告:毛金仁。委托代理人:朱春华、朱妙。被告:高利祥。本院在审理原告俞正永诉被告绍兴县海明纺织品有限公司、毛金仁、高利祥股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正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力佳代理审判员 任高翔人民陪审员 莫伯林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徐 妍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公告绍兴县海明纺织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194261-0)、高利祥(身份证号码:3306211977********):本院受理原告俞正永诉被告绍兴县海明纺织品有限公司、毛金仁、高利祥股权确认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0)绍商初字第86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正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负担。限你们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