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玉民初字第1762号
裁判日期: 2012-05-17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唐山顺新食品有限公司与马永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顺新食品有限公司,马永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玉民初字第1762号原告唐山顺新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爱苹。被告马永忠。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顺新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永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山顺新食品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唐山顺新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永忠已自行和解,原告自愿撤回诉讼,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山顺新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45元,合计80元,由原告唐山顺新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桑 秀 青审 判 员 王 勇人民陪审员 李 道 华二0一二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蒲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