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图民初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2-05-1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孟繁玉与卢宏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繁玉,卢宏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图民初字第188号原告孟繁玉。被告卢宏波。本院在审理原告孟繁玉与被告卢宏波之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孟繁玉于2012年5月17日以被告卢宏波已自觉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繁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50元),减半收取25元、其它诉讼费用20元,由被告负担。审判员 吴京燮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春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