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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古民初字第774号

裁判日期: 2012-05-17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王恕与褚立山、董云霞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恕,褚立山,董云霞

案由

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古民初字第774号原告王恕,男,196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唐山市古冶区被告褚立山,男,50岁,汉族,个体商贩,现住唐山市古冶区被告董云霞,女,50岁,汉族,个体商贩,现住唐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恕与被告褚立山、董云霞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恕于2012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恕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恕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峥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葛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