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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01164号

裁判日期: 2012-05-1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金某与谈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谈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01164号原告金某,女,198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委托代理人李存霞,系原告母亲。委托代理人魏素兰,安徽省凤台县关店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谈某甲,男,1983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原告金某与被告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温爱民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2年5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存霞、魏素兰,被告谈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某诉称:2004年8月我与被告自由相识恋爱,2005年农历腊月4日举行婚礼,2011年10月12日补领结婚证,××××年××月××日生一女谈某乙,现随被告生活,××××年××月××日生一子谈某丙,现随我生活。我们由于婚前缺乏了解,结婚后因性格不合,争吵较多。被告经常虐待、恐吓我,被告还重男轻女,儿子出生后,被告对我和儿子不管不问。我们分居生活已一年多,现我们感情确已完全破裂,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由被告抚养,婚生子由我抚养,互不支付抚养费;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谈某甲辩称:××××年××月××日儿子谈某丙出生,同年10月12日我们补领结婚证,这都说明我们感情很好,原告陈述与事实不符。为了两个孩子的健康成长,我坚决不同意离婚并请求和好。只要原告能回心转意和我共同生活,我会善待原告。经审理查明:原告金某与被告谈某甲2004年8月自由恋爱,2005年农历腊月4日举行婚礼,2011年10月12日补领结婚证。××××年××月××日生一女谈某乙,现随被告生活,××××年××月××日生一子谈某丙,现随原告生活。婚后,原被告均共同在酒店业就业。2011年10月15日因婚生子户口问题原告带谈某丙回娘家生活至今。期间双方为经济问题发生纠纷。2011年12月19日及2012年1月9日被告两次给原告汇款1000元,2011年12月26日原告给被告汇款2000元用于购车。审理中,双方共同确认共同财产有鲁D×××××车辆一台(重庆羚羊二手车),没有共同债权,共同债务有欠原告母亲8000元。被告另陈述因两次购车及老家建房分别欠外债33500元、35000元、8800元,计77300元,原告予以否认,被告也未提供证据证实。因双方各持诉辩意见,调解不成。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复印件、鲁D×××××号车辆购车协议及行驶证复印件、凤台县李冲回族乡淮磷社区村民委员会证明、邮政储蓄银行汇款单两张等证据证明。本院认为:原告金某与被告谈某甲依法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双方婚后理应互敬互爱,不断增进夫妻感情,共同担负起抚养子女的义务。近来双方分居生活,因经济问题产生隔阂,原被告婚生子出生及补领结婚证均未满一年时间,故原被告间无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审理中,被告不同意离婚并请求和好及要求抚养两子女,可见被告对原告是有感情的。双方只要能加强沟通、互相信任、摒弃前嫌,仍有和好可能。据此,为稳定婚姻家庭关系,保护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金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金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温爱民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戴维扬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