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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萧临商初字第559号

裁判日期: 2012-05-17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楼一忠与章鲁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一忠,章鲁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杭萧临商初字第559号原告楼一忠。委托代理人楼士青。被告章鲁明。原告楼一忠诉被告章鲁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乐音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5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楼一忠及委托代理人楼士青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章鲁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楼一忠诉称:原告起诉被告的(2010)杭萧临商初字第904、905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告及黄海燕对应付原告的借款和代偿款156900元约定各半承担。2010年12月8日,被告出具给原告欠条一份,言明欠原告78450元,在2011年11月8日支付20000元,在同年12月8日前付清。因被告至今分文未付,故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借款和代偿款78450元,支付利息5491元。在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被告章鲁明未作答辩。原告楼一忠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还款承诺书一份。上述证据,虽未经被告当庭质证,但经本院审查,认为证据是客观、真实的,且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被告章鲁明未提供证据。根据法庭调查,本院查明事实如下:2010年12月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还款承诺书一份,内容如下:兹由楼塔镇管村村20组25号村民章鲁明与妻子黄海燕共同为(2010)杭萧临商初字第904、905号民事判决书二案中的被告,两人各半承担应付原告楼一忠借款和代偿款,本人承诺自己应付原告78450元,在2011年1月8日前支付20000元正,在2011年12月8日前全部付清。因被告至今未付原告款项,2012年4月23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支持其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被告拖欠原告款项未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视为对原告的主张及诉讼请求放弃抗辩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章鲁明返还楼一忠借款7845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60元,减半收取880元,由章鲁明负担。楼一忠同意由章鲁明负担的受理费880元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向其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代理审判员  李乐音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朱世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