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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惠博法民一初字第564号

裁判日期: 2012-05-17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陈伟东、黄运生等与龙溪镇埔心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伟东,黄运生,龙溪镇埔心村民委员会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文件稿纸签发人发邓远标2012-5-28核稿人稿件已核,请院长审批。毛振良2012-5-28拟稿人拟稿单位纪汉雄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八日机密等级内部附件印发份数发行范围及范围:份数:份文件编名(2012)惠博法民一初字第564号发出日期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惠博法民一初字第564号原告���陈伟东,男,汉族,住广东省博罗县。身份证号码:×××4630。原告:黄运生,男,汉族,住博罗县。身份证号码:×××1415。被告:龙溪镇埔心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博罗县。法定代表人:苏照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伟东、黄运生与被告龙溪镇埔心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伟东、黄运生于2012年5月16日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伟东、黄运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陈伟东、黄运生负担。代理审判员纪汉雄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吴淑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