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金民初字第00276号
裁判日期: 2012-05-17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原告张芳会诉被告西安铁路局宝鸡工务段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芳会,西安铁路局宝鸡工务段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民初字第00276号原告张芳会,男,汉族,生于1963年8月11日,西安铁路局宝鸡工务段职工,住宝鸡市金台区中医院。被告西安铁路局宝鸡工务段,住所地宝鸡市曙光路53号。段长张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芳会诉被告西安铁路局宝鸡工务段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芳会于2012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芳会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芳会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张 凤审 判 员 晁靖雲代审判员 罗小玲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赵东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