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广民初字第746号

裁判日期: 2012-05-17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贾某甲、邵某与贾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甲,邵某,贾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广民初字第746号原告贾某甲。原告邵某。委托代理人白新岭,广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贾某乙。原告贾某甲、邵某与被告贾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二原告于2012年5月17日以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二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也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贾某甲、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二原告负担。审判员  吕善平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