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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高法执指字第455、456、457号

裁判日期: 2012-05-17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呼世亭、孙希杰、唐华与兰新建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呼世亭、孙希杰、唐华,兰新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高法执指字第455、456、457号申请执行人呼世亭、孙希杰、唐华。被执行人兰新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兰新建在高密市公路局的工程款9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牟长征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