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高法执指字第455、456、457号
裁判日期: 2012-05-17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呼世亭、孙希杰、唐华与兰新建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呼世亭、孙希杰、唐华,兰新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高法执指字第455、456、457号申请执行人呼世亭、孙希杰、唐华。被执行人兰新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兰新建在高密市公路局的工程款9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牟长征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