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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六裕执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2-05-1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六安市同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李瑞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六安市同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李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六裕执字第00020号申请执行人:六安市同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六安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李瑞,男,1977年5月27日出生,住霍山县。申请执行人六安市同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瑞借款纠纷一案,六安市皋翔公证处作出的皖六皋公证字第13420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1年12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0年月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同月日前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经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展开调查取证工作,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依法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第(六)项及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六裕执字第00020号案件终结执行。在终结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请将有关证据材料及恢复执行申请书交至本院立案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林  芳执行员 曾 凡 勇执行员 郑 如 国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欧阳新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