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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民一初字第405号

裁判日期: 2012-05-17

公开日期: 2014-05-17

案件名称

谭XX诉王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XX,王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枣民一初字第405号原告谭XX。被告王XX。原告谭XX诉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XX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XX与被告王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86年2月14日在枣强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1987年农历2月生女儿王XX,现已成年。婚前了解较少,婚后与被告经常发生争执,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辩称,被告辩称,我与被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原被告均没有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6年2月14日在枣强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1987年农历2月生女儿王宁宁,现已成年。本院认为,原、被告二人已结婚近30余年,双方应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近年来虽多次发生争吵,但均为家中琐事引起,并不足已说明二人的夫妻感情已破裂。原、被告双方理应本着夫妻间相互信任、理解的基础上和睦相处,共同维系好家庭稳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承担。于领取判决书三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虎诚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