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雁刑初字第00403号
裁判日期: 2012-05-17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张林祥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林祥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九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雁刑初字第00403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林祥,男,1967年6月5日出生于甘肃省甘谷县,汉族,文盲,住甘谷县。2011年11月15日被抓获,同年11月2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决定取保候审。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雁检刑诉[2012]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林祥犯诈骗罪,于2012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林祥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15日16时许,被告人张林祥伙同马虎德(已判决)、马某(另案处理)来到西安交通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部13楼伺机诈骗。三人发现被害人高某抱小孩坐在楼道座位上,马某将事先准备的用肉色丝袜包裹的冥币扔到被害人高某脚下,马虎德捡起该物品后以捡钱平分为由,将高某带至13楼安全通道出口处,张林祥负责在此处望风,马某紧随马虎德之后,假装丢失现金,要求检查高某随身财物,高某掏出现金6900元让马某检查,马虎德趁机掉包将冥币装入高某衣袋。后马虎德、张林祥、马某逃离现场,将赃款分赃并挥霍。2011年11月15日,张林祥被公安机关抓获。破案后,张林祥退赃款2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林祥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作案工具,被害人高某的陈述,被告人张林祥的供述,同案犯马虎德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录像,归案经过,本院(2010)雁刑初字第00298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加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林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属共同犯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张林祥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认罪,并已全部退赔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林祥犯诈骗罪,单处罚金五千一百元(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侯永杰代理审判员 高 媛人民陪审员 张晓慧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于海珊打印:扈艳红校对:于海珊2012年月日送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