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6)栖执字第1139号

裁判日期: 2012-05-17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张建云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官道信用社,史明君,张建云,张永宾,张永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栖执字第1139号申请执行人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官道信用社被执行人史明君,男,196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官道镇邢家阁村。被执行人张建云,男,196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官道镇邢家阁村。被执行人张永宾,男,197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官道镇邢家阁村。被执行人张永强,男,197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官道镇邢家阁村。申请执行人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官道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张永宾等人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栖霞市人民法院制作的(2005)栖民二初字第6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06年9月11日向被执行人张建云、张永强等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建云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栖霞市官道支行账户0303370686011458570上的存款10000.00元,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栖霞市官道支行账户0303370686011305635上的存款20000.00元;冻结期限均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忠恒审判员  于 波审判员  隋连海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冯 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