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稷民西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2-05-17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原告刘海英诉被告葛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英,葛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稷民西初字第69号原告刘海英,女,197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职工,稷山县人,现住本县。被告葛建,男,196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如东县人,现住山西省襄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海英诉被告葛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葛建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判决拘役三个月,现正在服刑期间,至2012年7月26日期满。为此,本案有待于被告葛建刑满出狱后才能正常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王建东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建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