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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连民初字第1060号

裁判日期: 2012-05-17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陈秀琴与魏能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秀琴,魏能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连民初字第1060号原告陈秀琴,女,197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连江县人,住连江县凤城。委托代理人吴晓燕,连江县第三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魏能清,男,196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连江县人,住连江县黄岐镇海建街新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秀琴与被告魏能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秀琴于2012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诉讼中,原告自愿与被告自行解决借贷纠纷,现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秀琴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旭强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吴香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