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连民初字第1060号
裁判日期: 2012-05-17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陈秀琴与魏能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秀琴,魏能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连民初字第1060号原告陈秀琴,女,197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连江县人,住连江县凤城。委托代理人吴晓燕,连江县第三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魏能清,男,196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连江县人,住连江县黄岐镇海建街新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秀琴与被告魏能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秀琴于2012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诉讼中,原告自愿与被告自行解决借贷纠纷,现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秀琴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旭强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吴香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