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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胶南民初字第3120号

裁判日期: 2012-05-17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魏健诉青岛绿洋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健,青岛绿洋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胶南民初字第3120号原告:魏健,男,汉族,居民,住青岛市。委托代理人:孙昌进,山东方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金良,山东方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绿洋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南市。委托代理人:傅文仁,山东仁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德俊,山东仁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魏健与被告青岛绿洋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魏健于2012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健撤回对被告青岛绿洋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124元,减半收取206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洪勤审 判 员  崔满良人民陪审员  吴国洲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立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