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新民二初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2-05-17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绍兴县力天传动带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科创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力天传动带有限公司,西安科创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新民二初字第193号原告绍兴县力天传动带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县华舍街道西蜀阜村。法定代表人吴国建,经理。委托代理人胡伟国,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科创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中兴路157号。法定代表人原新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白博,陕西宣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丽,陕西宣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绍兴县力天传动带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科创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绍兴县力天传动带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力天传动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绍兴县力天传动带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王 玮代理审判员 黎晓琦代理审判员 刘 可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蔡 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