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雁刑初字第00389号
裁判日期: 2012-05-17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李安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雁刑初字第00389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安,男,1987年1月13日出生于四川省资阳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资阳市雁江区。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7月31日被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2010年4月22日刑满释放。2011年12月19日因本案被抓获,同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2012年1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雁检刑诉(2012)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安犯盗窃罪,于2012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平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19日10时许,被告人李安到本市雁塔区西安市劳动监察支队办公楼六楼伺机盗窃,发现被害人陈某办公室无人,遂进入室内,在窃取挂衣架上手提包内的现金时被工作人员当场抓获并报警,经查,包内装有现金人民币15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郑某的证言,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被告人李安的供述,提取笔录、指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证据加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安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新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安因意志以外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可对其减轻处罚。为维护公民合法财产权利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2月19日起执行至2013年4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高 媛人民陪审员 贾泉俊人民陪审员 曹广师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于海珊打印:扈艳红校对:于海珊2012年月日送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