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宣执他字第0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2-05-1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安徽泾县中叶竹制品有限公司与何宏船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宣执他字第00002-5号申请执行人:安徽泾县中叶竹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泾县。法定代表人:施之跃,总经理。被执行人何宏船,男,汉族,泾县人,住泾县泾川镇。被执行人朱应霞,泾县泾川镇,系何宏船之妻。本院依据(2008)宣中民二终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何宏船、朱应霞银行存款人民币30万��。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 刚审判员 向群霞审判员 冯贵祥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丽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