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临罗商初字第676号
裁判日期: 2012-05-17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山东罗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诉北京美斯特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罗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美斯特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罗商初字第676号原告山东罗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罗七路。法定代表人刘保起,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北京美斯特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西里10号楼107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罗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美斯特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罗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罗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罗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8元,减半收取494元,由原告山东罗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邵照学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洪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