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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南民初字第00546号

裁判日期: 2012-05-17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南民初字第00546号原告李某某,女,198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首某某,南郑县黄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某某,男,1974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某,陕西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某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李某某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汉军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史向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