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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龙泉民初字第896号

裁判日期: 2012-05-17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李光兆与邓华、鹰潭市金路顺通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龙泉民初字第896号原告:李光兆。委托代理人:苟忠诚,四川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德良。被告:邓华。委托代理人:张如利,安徽潮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鹰潭市金路顺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任家新村79号。法定代表人:王纪飞,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如利,安徽潮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鹰潭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龙虎山大道19号。负责人:罗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俊。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毫州市蒙城县莰河路40号。负责人:孙涛。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光兆与被告邓华、鹰潭市金路顺通运输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鹰潭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光兆于2012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属于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光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315元,由原告李光兆负担。审判员  谢贤云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丽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