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黄商初字第785号
裁判日期: 2012-05-17
公开日期: 2017-12-25
案件名称
青岛泰诺机械有限公司与青岛福伦电子电器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泰诺机械有限公司,青岛福伦电子电器有限公司,青岛泰诺福伦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黄商初字第785号原告青岛泰诺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北江路132号。组织机构代码:70644840-5。法定代表人李锦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方蓥,山东光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福伦电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中路351号。组织机构代码:74395683-9。法定代表人陈学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运鲜,山东诚功(黄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华伟,男,1977年1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市黄岛区,系该单位员工。第三人青岛泰诺福伦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北江路132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李锦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方蓥,山东光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青岛泰诺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福伦电子电器有限公司、第三人青岛泰诺福伦机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查,原告作为起诉主体不适格,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泰诺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9869元(原告已预交),收取0元,退原告6986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熊 敏人民陪审员 孙 瑜人民陪审员 肖长春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尹瑞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