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269号
裁判日期: 2012-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吴某2与吴某1、卢某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2,吴某1,卢某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269号原告吴某2,男,汉族,1978年10月5日出生,住珠海市香洲区。委托代理人张凯,广东晨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观燕,广东晨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吴某1。法定代理人卢某,女,汉族,1979年10月14日出生,住珠海市金鼎镇上栅村,身份证号码:4404021979********。被告卢某,女,汉族,1979年10月14日出生,住珠海市。上列原告吴某2诉被告吴某1、卢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小青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2及委托代理人张凯,被告卢某同时作为被告吴某1的法定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某2诉称:××××年××月××日,原告与被告卢某结婚。2005年10月8日被告吴某1出生。2008年12月17日,原告与被告卢某协议离婚。2011年11月15日,经广东科登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下称科登鉴定所)DNA分析结果鉴定,原告与被告吴某1不存在亲生关系。鉴于上述事实,为保障原告合法权益,防止纠纷的产生和进一步扩大,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确定原告与被告吴某1不存在亲子关系;2、被告吴某1由被告卢某抚养;3、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原告为其诉称提交以下证据:1、被告吴某1出生医学证明;2、离婚协议书;3、离婚证;4、DNA亲子鉴定意见书。两被告对原告诉称的事实及诉讼请求没有意见。两被告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其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查明以下事实:××××年××月,原告吴某2与被告卢某登记结婚。2005年10月8日,被告吴某1出生。2008年12月17日,原告吴某2与被告卢某协议离婚,被告吴某1由原告吴某2抚养。2011年10月15日,原告吴某2委托科登鉴定所对吴某2与吴某1有无亲生血缘关系进行鉴定,结论为“不支持被检父亲吴某2和儿子吴某1存在亲生关系”。原告吴某2因此提起本案诉讼。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重新委托科登鉴定所对原告吴某2与被告吴某1、被告卢某与被告吴某1之间是否存在亲生血缘关系进行鉴定。2012年4月20日,科登鉴定所出具《DNA亲子鉴定意见书》,结论为“不支持吴某2与吴某1之间存在亲生血缘关系”,支持“卢某与吴某1之间存在亲生血缘关系”。本院认为:原告吴某2与被告吴某1之间不存在亲生血缘关系的事实已经科登鉴定所鉴定确认,对此事实,被告卢某也予以认可,且两被告同意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因此,对原告在本案中提出的两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吴某2与被告吴某1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二、被告吴某1由被告卢某抚养。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卢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小青二0二0一二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邓 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