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衡桃刑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2-05-17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孙东阳、武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衡桃刑初字第48号公诉机关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东阳(曾用名孙冬阳、孙东全),无业。2001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2年3月因犯盗窃罪、收购赃物罪被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05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07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0年7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10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转逮捕,现押于衡水市看守所。辩护人张红立,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武某,无业。2002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5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05年2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13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文峰分局抓获,同年11月16日被衡水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转逮捕,现押于衡水市看守所。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衡桃检刑诉(2012)0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东阳、武某犯盗窃罪,于2012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平、代理检察员刘彦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东阳、武某及辩护人张红立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中旬,被告人孙东阳、武某伙同王军(在逃)窜至衡水市区预谋盗窃作案。同年10月中旬的一天凌晨2时许,三人在桃城区榕花街衡水市第二建筑公司家属院,由武某、王军放风,孙东阳以攀爬阳台、钻窗入户手段进入被害人董某家,盗窃董某人民币1100余元、“飞利浦”牌手机一部,赃款已由三人挥霍,手机被丢弃。2011年10月中旬的一天凌晨2时许,被告人孙东阳、武某在桃城区榕花街衡水市委家属院、商务局家属、路北医院附近益民小区内,由武某放风,孙东阳以同样手段,分别盗窃被害人李某人民币1100元、韩某人民币50余元、包书站人民币750元,赃款已由二人挥霍。2011年10月3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孙东阳因携带作案工具形迹可疑被公安人员盘查时,主动交代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孙东阳退出赃款人民币1500元,已退还被害人李某800元、董某700元。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董某、李某、韩某、包书站等人的陈述,辨认笔录及作案工具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东阳、武某多次合伙流窜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孙东阳多次因犯罪被判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又犯新罪,系累犯,应认定为情节严重。被告人孙东阳因携带作案工具形迹可疑被公安人员盘问后,主动交代伙同他人盗窃的事实,应认定为有自首情节;归案后,二被告人均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孙东阳积极退出部分赃款,故对二被告人依法均可予从轻处罚。被告人孙东阳辩称其协助公安机关辨认武某,为武某到案提供了帮助的意见,经查,孙东阳仅是到案后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武某的照片进行辨认,并非当场辨认同案犯,不能认定为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被告人孙东阳及其辩护人辩称孙东阳有自首情节的意见,以事实相符,与法相合,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孙东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0月31日起至2014年10月3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武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1月13日起至2012年10月1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三、责令被告人孙东阳、武某退赔被害人董希怀人民币400元,李英鸣人民币300元、韩明人民币50元、包书站人民币75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崔 遵审判员 曹会青审判员 代 娜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仝路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