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阴民初字第00360号

裁判日期: 2012-05-17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阴民初字第00360号原告王某某,女,198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华阴市华山镇仙峪口村。被告张某某,男,198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华阴市华山镇仙峪口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2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 鹏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卫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