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绍诸牌民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2-05-17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边伟方与边成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伟方,边成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诸牌民初字第134号原告:边伟方。被告:边成永。本院在审理原告边伟方与被告边成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边伟方于2012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边成永的起诉。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原告边伟方以双方间纠纷已自行解决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边成永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边伟方撤回对被告边成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边伟方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志姣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