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吉丰执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2-05-17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郝全生与被执行人郝士杰、毛良有借款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全生,郝士杰,毛良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吉丰执字第277号申请执行人:郝全生,男,196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郝士杰,男,1977年2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被执行人:毛良有,男,1963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丰满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郝全生与被执行人郝士杰、毛良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吉丰民二初字第26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1年12月2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国人和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1)吉丰民二初字第26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曲德宽审 判 员 李玉民代理审判员 王有强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高瑞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