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柘法民大初字第531号

裁判日期: 2012-05-1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郑某甲婚约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郑某甲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柘法民大初字第531号原告王某甲,男,住柘城县。被告郑某甲,女,住柘城县。本院受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郑某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已调解好为由于2012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宋红伟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自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