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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荔民初字第00693号

裁判日期: 2012-05-17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荔民初字第00693号原告王某,女,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朝邑镇。委托代理人王有全,大荔县韦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某,男,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羌白镇。委托代理人张雅菊,大荔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2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郑建忠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 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