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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西刑一初字第00118号

裁判日期: 2012-05-17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刘磊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郑某;刘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2)西刑一初字第00118号公诉机关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甲,该农场职工,系被害人陈东之父(未出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某,该农场退休职工,系被害人陈东之母(未出庭)。被告人刘磊,农民。2011年11月11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未央区看守所。辩护人宋程程,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以西检诉一刑诉(2012)0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磊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甲、郑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4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援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磊及其辩护人宋程程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3月份,被告人刘磊伙同白俊通、靳院桂、王雷(均已判刑),商议共同出资,在西安市西桃园万豪动漫城和长安区乐天世界动漫城放高利贷以获利。同年3月14日,被告人刘磊伙同靳院桂、田建(已判刑)在西安市南二环西桃园万豪动漫城给陈东放贷二万元,该陈将二万元输光后无钱还账,三人遂于当日19时许,将陈东挟持到靳所开的白色三菱轿车上,对陈进行殴打,又将陈东拉至长安区沣峪口山内,继续对陈进行殴打,逼迫陈还账。当晚,三人又与白俊通、王雷商议后将陈押至西安市长安区祥泰酒店608房间。当晚11时许,王雷、白俊通分别又对陈东进行殴打逼迫其还钱。后由被告人刘磊及田建、周永强(已判刑)看管至次日12时许,在陈还款无望后,被告人刘磊伙同白俊通、靳院桂再次将陈押至长安区子午大道西香积寺旁的小树林,用铁棍、电击器、树枝等物再次对陈进行殴打,当晚21时许,将陈拉至西安市未央区草滩街道办上庄村污水第五处理厂附近的工地旁再次对陈进行殴打后逃离现场。被害人陈东向路人求救,报警后被120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陈东系遭钝性外力作用致身体大面积皮下瘀血,引起创伤性休克死亡。据上述事实,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刘磊伙同他人非法放贷,为讨要债款故意伤害他人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针对上述指控,检察机关还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甲、郑某诉请判令被告人刘磊赔偿丧葬费17149.5元、死亡赔偿金282580元、交通费7540元、误工费3000元,共计308266.5元。被告人刘磊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承认属实。刘磊的辩护人提出:1、刘磊归案后如实坦白自己罪行,认罪态度好;2、刘磊在共同犯罪中属从犯;3、刘磊愿意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建议对刘磊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份,被告人刘磊伙同白俊通、靳院桂、王雷(均已判刑),商议共同出资,在西安市西桃园万豪动漫城和长安区乐天世界动漫城放高利贷以获利,同年3月14日,被告人刘磊伙同靳院桂、田建(已判刑)在西安市南二环西桃园万豪动漫城给陈东放贷二万元,该陈将二万元输光后无钱还账,三人遂于当日19时许,将陈东挟持到靳所开的白色三菱轿车上,对陈进行殴打,又将陈东拉至长安区沣峪口山内,继续对陈进行殴打,逼迫陈还账。当晚,三人又与白俊通、王雷商议后将陈押至西安市长安区祥泰酒店608房间。当晚11时许,王雷、白俊通分别又对陈东进行殴打逼迫其还钱。后由被告人刘磊及田建、周永强(已判刑)看管至次日12时许,在陈还款无望后,被告人刘磊伙同白俊通、靳院桂再次将陈押至长安区子午大道西香积寺旁的小树林,用铁棍、电击器、树枝等物再次对陈进行殴打,当晚21时许,将陈拉至西安市未央区草滩街道办上庄村污水第五处理厂附近的工地旁再次对陈进行殴打后逃离现场。被害人陈东向路人求救,报警后被120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陈东系遭钝性外力作用致身体大面积皮下瘀血,引起创伤性休克死亡。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理公民报警求助登记表、破案报告及抓获经过。证明2010年3月15日22时,群众华桂文到公安机关报案在草滩街办上庄村污水处理厂对面的公路旁发现一受伤男子,伤者已送往医院,公安人员即到西安市第五医院调查,伤者叫陈东,系海南省屯昌县人,伤者因抢救无效于次日凌晨死亡,经与死者父亲陈某甲联系。陈东父亲陈某甲讲,陈东生前曾与一可疑男子在一起给家里打过电话并提供电话号码为137××******,公安人员通过电话于2010年3月30日找到机主王雷。经审查后,王雷交代曾伙同白俊通、刘磊、靳院桂在西安西桃园万豪动漫城和长安区乐天世界动漫城向赌客放高利贷,有一南方籍男子无力还账,将那男子打一顿后放了。经公安机关调查,在长安区韦曲北站的乐天世界动漫城内将白俊通、田建、周永强控制,刘磊上网追逃。2011年11月11日上午,民警在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的一个建筑工地上,将犯罪嫌疑人刘磊抓获。2、报案人华桂文的证言。证明案发当晚22时许,他巡视完工地准备回房,刚走到门卫口,发现从马路对面走过来一男子,把他叫住说:“快报“110”,有人打我。”他进工地找人报警,这时工地外进来一辆车,一名男子问他怎么地上躺着一个人,他说准备报警,那名男子便报了警。一会儿警察来了,打了“120”,“120”便将那名男子送往医院。3、证人陈某甲的证言。证明他儿子陈东三年前来西安打工。2010年3月14日晚11时,他接到一个男的电话,座机显示号码137××******,该男子给他讲,陈东欠他2万元钱,让其给2万,那男的说如不给就见不到你儿子陈东了。15日又打了好多电话,其中一号码是132××××****,3月15日晚12点左右,又打电话说,“你儿子被我们打死了,不在了,你也不用听电话了”,然后就挂了。4、证人薛某的证言。证明3月14日下午大约14时左右,有个南方人在万豪动漫城玩百家乐,大约19时,南方人把钱输完了,那南方人请求他说让把钱给退了,好给人家还钱。他说“这不可能”。后有一姓刘的和南方人吵起来,他上厕所回来后就没有见到姓刘的和那南方人了。5、证人王某的证言。证明2010年3月15日晚19时许,她下班回家接了一个陌生电话说:“你是不是中介公司的王姐,是不是阿东借你的钱,现在被我们逮住了,把阿东送到你面前,让给他们2万元钱,阿东也欠我们2万元”,她听这话,第一反应认为是阿东和别人一起合伙骗她的钱。阿东带着哭腔说:“王姐,你能不能再帮我一次”。陈东2009年4月从她这里借了31000元,当时陈东是她公司员工,后来担保人陈某乙替陈东把钱还了,现在陈东已不欠她的钱。6、证人陈某乙的证言。证明陈东由自己担保在王某处借3万元,后由他还了这笔钱,陈东原来经济还可以后因染上赌博,到处借钱,很落魄。7、现场勘查笔录、平面图及照片。证明本案最后一个伤害现场位于西安市未央区辛王路西侧上庄村段,在一围墙西侧4米处的生产路上有一0.5×4㎡的新鲜拖拉痕迹,其他未见异常。现场照片,经当庭向被告人刘磊出示,辨认无误。8、公安机关的提取笔录及照片。证明在周永强随身携带的钱包里提取陈东身份证一张、欠条一张(今欠刘磊人民币2万元,14日还清,欠款人:陈东);在白俊通的宿舍82号柜内提取电击棍一根。照片经当庭出示,辨认无误。9、辨认笔录。证明①经田建混杂辨认(1)-(12)照片中,(4)号是王雷,(5)号是“阿东”(借钱人),(6)号是是白俊通,(7)号是刘磊,(9)号是小靳;②经王雷混杂辨认⑴-⑿照片中,⑵号是“强强”(田建),⑹号是白俊通,⑺号是刘磊,⑼号是小靳,⑾号是周永强;③经白俊通混杂辨认⑵号是强强(田建),⑶号是借钱的“阿东”,⑹号是王雷,⑺号是刘磊,⑻号是靳院桂,⑾号是周永强;④经周永强混杂辨认⑴号是王雷,⑶号是借钱人陈东,⑹号是白俊通,⑺号是刘磊,⑼号是靳哥(靳院桂);⑤陈某甲辨认尸体确认尸体是自己儿子陈东;⑥经薛某混杂辨认(6)号陈东是到万豪动漫城家乐场子玩的人,输钱借高利贷还不起,被放贷人带走的人;(2)号靳院桂是将陈东带走的人;⑦刘磊辨认万豪动漫城是伙同靳院桂、田建放贷给陈东的地方。10、指认笔录。证明(1)白俊通、王雷、田建、周永强指认长安区祥泰酒店608房间是对陈东实施关押的地方;(2)白俊通指认从子午路中国邮政储蓄银行ATM机上,提取陈东存款1000元;(3)靳院桂指认高新区西桃园村口马路边草丛处是扔刀的地方;(4)刘磊指认长安县沣峪口是伙同靳院桂、田建驾车将陈东挟持到此殴打陈东的地方。11、生物、物证遗传关系鉴定书。证明死者系陈某甲和郑某夫妇生物学之子的概率为99.99%。12、法医鉴定及照片。证明陈东遭钝性外力作用致身体大面积皮下瘀血,引起创伤休克性死亡。13、同案罪犯白俊通的供述。证明他从2009年7月开始在长安区韦曲北站十字东南边乐天世界动漫城当经理,12月发现王雷、靳院桂在游戏厅给玩赌博机的顾客“放账”。他看王雷和靳院桂在游戏厅放账还能挣些钱就想和他们合伙。他俩也同意,2010年3月10日一天下午,他和靳院桂、刘磊三人来到万豪动漫城,看到一小伙把钱输光了,想翻本自己没钱,他就主动搭话:“我这里有钱,你借不借”,那人问利息咋算,他说1万元给他9000元,那人答应了,他就借给他9000元,直接扣除利息。一会儿那人将9000输光了,又借给9000元,他又继续玩,后知道那人叫阿东,是海南人,姓陈,在玉祥门做电机生意。玩了一会儿,阿东赢了29000元,还给他20000元。第二天晚上10点多钟,靳院桂给他打电话说,一个叫“阿东”的人借了2万元没钱还。晚上12时许,靳院桂给他打电话说,他们在韦曲北站十字,他到了韦曲北站,看见靳院桂开着车,后排坐着强强(田建)和刘磊,阿东坐在中间,他坐到驾驶位子。他问阿东咋回事,阿东说“我没钱还,”他很生气打阿东二耳光,靳院桂说,你不管了,去上班吧。于是他就走了。他回到乐天动漫城和王雷商量怎么办,王雷就打电话给靳院桂商量,靳说,已经给阿东家打过电话,家人说明天给打钱,晚上先找个房间待着,到第二天再说,他们就同意了。王雷给他说房子开好了,让刘磊、强强和周永强晚上看着阿东,他同意了。到了第二天早上9点半,他下班拿了一根电警棍,和一瓶催泪喷雾剂去了祥泰宾馆,看见王雷和他妻弟在床上躺着,刘磊和“强强”看电视,阿东坐在电视柜的旁边的地上,他问阿东钱怎么还,阿东说:“让家里人凑钱呢”,他说:“你没钱为什么要拿我们的钱,把我们当啥骗呢?”他就用电警棍在他两个胳膊上和两条腿上不停的电击,阿东疼的不停的躲闪。他压住不叫躲,还用催泪喷雾剂往阿东脸上喷了几下。后靳院桂开车,他和刘磊分别坐在第二排两侧,阿东坐在中间,沿着长安路一直朝南开,在车上让阿东给家里打电话。靳院桂说:“你赶紧想办法联系你朋友凑钱,要不然把你拉到山里挖坑把你活埋了”。靳院桂把车开到一个村子附近有一小树林,然后把阿东拉下车,阿东站着双手抱一棵树,正好地上扔了一根铁棍,他捡起来,靳院桂和刘磊分别在树上折了根树枝,他们就轮番在阿东屁股和大腿背面,两腿两胳膊上打,让阿东打电话联系凑钱。阿东打了很多电话给他妹妹、亲戚、同学借钱,有一同学说只有1000元,阿东告诉了那人农行卡号,叫那人把钱打过来,期间他们一直不间断用铁棍、树枝打他,一直到下午4点,刘磊查询农行有1000元到账了,他们开车拉着阿东去取钱了。他去提款机上取了1000元,他们查看阿东包里的本子,记着30个的名字及欠钱数,其中有一个姓王的女的,他们让阿东找这个女的借钱,他们开车去了北郊,陈东和姓王女子联系,也没借成钱,就一直开车往北走。靳院桂又给阿东他爸打电话,说:“你儿子欠我们2万块钱,怎么办?”阿东他爸在电话里说家里没钱,你们看着办,实在不行就把他打死算了。后来她们将车开到一个施工工地,一处围墙有一个缺口,把阿东从车上拉了下去,他们在一边捡了几根手腕粗的木棍,在阿东的腿上和胳膊上把他打了一顿,把阿东放在路旁边,就开车走了。14、同案罪犯靳院桂的供述。证明2010年3月初,他和王雷、白俊通、刘磊一起在西安高新区西桃园村万豪动漫城放账。3月十几号,白俊通向阿东放了2万元的账,阿东那天赢了,给他们还了2万元。到了第二天下午,他去动漫城,见到阿东。阿东已经向刘磊和田建借了2万元,已输完了,还想借,他们让阿东打了一张2万元的欠条。后他们让阿东还钱,强行将阿东拉出动漫城,拉到车上,刘磊和田建用胶带将阿东手捆起来。到沣峪口山里,天已经黑了,他们将阿东拉下车,田建在阿东脸上、身上打,他从车里拿出一把刀,用刀背在阿东胳膊、腿上打,刘磊也用刀背在阿东的胳膊上、腿上打,阿东给家里打电话,阿东家里说不管,后给白俊通打电话,白让把阿东拉回长安县城再说。白俊通过来在阿东脸上打了几下,他们四个商量,在乐天旁边宾馆先开个房间,把阿东看起来,等阿东家里拿钱。在乐天动漫城旁边一个宾馆里,王雷又将他的小舅子周永强叫来,让刘磊、周永强、田建三人看着阿东,他和王雷离开了,白俊通上班去了。第二天上午,他开车到子午大道旁一小树林,白俊通和刘磊将阿东拉下车,白拿电棍,让阿东双手抱着树,用电棍在阿东身上、头上击打,又拿出辣椒水在阿东的眼睛上、鼻子上喷。他用刀背在阿东胳膊上、腿上殴打,他用刀砍了些树条,用树条抽打阿东身上、背上,阿东当时给好多朋友打电话,都没有人借钱给阿东,后有一人愿意给借1000元,他们就拉着阿东到子午镇,白俊通持阿东的卡在提款机上取了钱,阿东说西安北郊有老乡开租赁公司,看她能否借钱,他们就开车到了北郊,阿东老乡不借,还把阿东骂了一顿,后将车开到一处路边有一倒墙豁口,他们将阿东行李拿下来,白俊通和刘磊将阿东拉下车,白用一根木棍打阿东,将阿东打倒在地,他和刘磊两人用脚踢打阿东,小白将木棍都打断了,后他们开车走了。15、同案罪犯王雷的供述。证明2010年3月15日下午,靳院桂打电话说在西桃园游戏厅有个南方人借2万元输了,没钱还。到了晚上11点,靳又打电话说,他们把那个南方人拉到长安乐天游戏厅旁边的一个宾馆让他过去。他去后,看到那人面朝墙坐,房间有靳院桂,刘磊还有一小伙,他过去在那人屁股上踢了两脚,那人也没说话,然后他有事先走了。16、同案罪犯田建的供述。证明他是去年3月在长安区乐天动漫城上班,认识了白俊通,白俊通让他到西安西桃园村口万豪动漫城替白放高利贷,他和靳院桂、刘磊三人合伙在万豪动漫城里放高利贷。2010年3月中旬的一天中午12时,白俊通打电话,让他2点拿9000到西桃园万豪动漫城放账,刘磊告诉他已给阿东放了1万元的账,后又向刘磊要借1万元,刘磊没钱,他就给刘磊9000元,又给阿东,陈东又将钱输光了,他们三人就让阿东写了2万元的欠条。他三人就将阿东拉出游戏厅带到靳院桂的车上,让阿东向亲朋好友借,陈东说把亲朋好友都得罪了。他和刘磊就打阿东,刘磊说将阿东拉到西安沣峪口,拉到沣峪口山里,刘磊和靳院桂从车上拿了二把刀,用刀背在阿东的大腿侧面敲,让阿东给家里打电话要钱,陈东爸说家里没那么多钱,明天早上10点凑够了再将钱打过来。他们将阿东拉到一个招待所608房间,直到第二天早上,白俊通来了,他就离开了。17、同案罪犯周永强的供述。证明2010年3月14日晚,王雷接了一个电话,就带他去了一个宾馆,见到刘磊,靳院桂还有一个人不认识。陈东蹲在电视柜旁边,刘磊给他了一张身份证,一张欠条,一张邮政储蓄卡,他将这些东西放进钱包。白俊通拿电棍电陈东,刘磊用烟灰缸轻击陈东,靳院桂用手打陈东。靳院桂、白俊通、王雷回去了,他、刘磊和另一个男的留下来看人。到第二天中午2点,看要钱没希望了,决定将陈东带下楼,他就回去睡觉了。18、被告人刘磊原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一致。其多次供述2010年3月份,他通过王雷认识了白俊通、靳院桂,共同商议在游戏厅为赌徒放高利贷,以一万元收费一千元的形式发放高利贷。2010年3月14日下午1-2时许,他和靳院桂,强强(白俊通的妻弟)在西安市南二环西桃园万豪动漫城给一个玩百家乐的叫陈东的南方人发放两万元贷款,实际是分两次发放,每次放一万元,实际每次只给9000,扣除1000元的利息。后来,陈东将贷款输完了,没钱还,问游戏厅要求退钱,没结果,就给他打了一个欠条,大概内容“今欠刘磊二万元,陈东”。当时陈东将欠条交给了靳院桂。约19时许,他和靳院桂,强强三人将陈东押上靳院桂所开的白色三菱轿车上,车牌记不清了,靳院桂开车,他们将陈东双脚用胶带纸捆住,放在后排中间坐着,强强在陈东脸上打了几下,靳院桂将车开到长安县白俊通所在的一游戏厅楼下,白俊通下来又在陈东脸上和身上打了几下,他在陈东的屁股上用脚踢,强强打陈东的耳光,逼陈东与家里联系送钱,陈东答应第二天给钱。后来,靳院桂给王雷打电话,王雷在长安县祥泰酒店608开房,约晚上10-11时,他们三人将陈东押到608房间,后来王雷和他妻弟周永强也来到房间,白俊通也来了,当晚王雷安排他和周永强,强强在房间看押陈东。等到第二天12点左右,没见陈东家打钱,他和白俊通,靳院桂将陈东用靳院桂的车拉到长安县的一个树林里,将陈东又打了一顿,最后陈东的朋友打了1000块钱。后他们三人到子午镇一邮政储蓄所的自动取款机上,白俊通用陈东的银行卡取出1000元装在自己身上。到了晚上,约19-20时许,他们看实在要不来钱了,就将陈东带到北郊一污水厂附近,在一条土路上,靳院桂用刀背再次打陈东的腿和胳膊,白俊通在路旁捡起一直径约2-3公分的木棍在陈东身上打,他用脚在陈东身上踢,打完后,他们三人就离开了。19、本院(2010)西刑一初字第2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证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白俊通无期徒刑;靳院桂有期徒刑12年;王雷有期徒刑5年;田建有期徒刑3年;周永强有期徒刑2年。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甲、郑某诉请判令的民事赔偿请求。业经本院(2010)西刑一初字第2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确定生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甲、郑某应得赔偿款,死亡赔偿金282580元、丧葬费15146.5元、交通费7540元、误工费3000元,共计人民币308266.5元。被告人刘磊应负连带赔偿责任。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磊伙同他人非法放贷,为讨要高利贷款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磊的犯罪事实成立罪名及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对刘磊辩护人所提刘磊系从犯之辩护意见,经查,刘磊伙同白俊通、靳院桂共同商议给被害人非法放贷,在被害人无力偿还时,多次参与殴打被害人,在共同犯罪中行为积极,起主要作用,应系本案主犯,故其辩护人此项辩护意见不能成立。对刘磊的辩护人还提出刘磊归案后如实坦白自己罪行,认罪态度好之辩护意见,经查属实。建议对刘磊从轻处罚的意见可予采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甲、郑某诉请判令被告人刘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根据被告人刘磊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1月11日起至2024年11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二、被告人刘磊与白俊通、靳院桂、王雷、田建、周永强共同连带赔偿本院(2010)西刑一初字第2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甲、郑某经济损失三十万八千二百六十六元五角(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张琳明代理审判员  冯宝华人民陪审员  王 新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马晓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