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新民初字第517号
裁判日期: 2012-05-17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李泰华、许长凤与宗立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新民初字第517号原告:李泰华,男,1954年12月3日生,汉族。原告:许长凤,女,1954年12月14日生,汉族。被告:宗立君,女,1948年12月8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泰华、许长凤诉被告宗立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一二年五月十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泰华、许长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泰华、许长凤负担。审判员 温绍勋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海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