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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石民初字第00323-1号

裁判日期: 2012-05-17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原告陆门地与被告张厚芝抚恤金分割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门地,张厚芝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石民初字第00323-1号原告陆门地,女,199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被告张厚芝,女,196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陆门地与被告张厚芝抚恤金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陆门地于2012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张厚芝在石泉县池河松柏信用社的个人储蓄存款1675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陆门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保证案件的审理和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张厚芝在石泉县池河松柏信用社的个人储蓄存款1675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叶松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