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绍商初字第727号
裁判日期: 2012-05-17
公开日期: 2014-09-20
案件名称
浙江五洋印染有限公司与绍兴县广贸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五洋印染有限公司,绍兴县广贸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商初字第727号原告:浙江五洋印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尧兴。委托代理人:汪家生。被告:绍兴县广贸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宁。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五洋印染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县广贸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期内既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青红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沈森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