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榆郭民初字第00112号
裁判日期: 2012-05-17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原告任忠亮等与被告潘成娃等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郓城恒顺运输有限公司,任亮忠,潘成娃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榆郭民初字第00112号原告郓城恒顺运输有限公司。原告任亮忠,男,个体。二原告委托代理人赵世红,男,郓城恒顺运输有限公司员工。被告潘成娃,男,农民。委托代理人白志英,男,退休教师。本院于2012年2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郓城恒顺运输有限公司、任亮忠与被告潘成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12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郓城恒顺运输有限公司、任亮忠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符合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郓城恒顺运输有限公司、任亮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郓城恒顺运输有限公司、任亮忠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琴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