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玉民初字第1674号
裁判日期: 2012-05-17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田国兴与张凤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国兴,张凤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玉民初字第1674号原告田国兴,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田立征,特别授权。被告张凤国,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国兴与被告张凤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国兴于2012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国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3元,由原告田国兴负担。审 判 长 蒋昭民代理审判员 梁 莉代理审判员 杨春艳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慧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