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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玉民初字第1674号

裁判日期: 2012-05-17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田国兴与张凤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国兴,张凤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玉民初字第1674号原告田国兴,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田立征,特别授权。被告张凤国,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国兴与被告张凤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国兴于2012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国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3元,由原告田国兴负担。审 判 长  蒋昭民代理审判员  梁 莉代理审判员  杨春艳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慧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