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邢民初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2-05-17

公开日期: 2019-11-27

案件名称

邢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河信用社与张丰军、张继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邢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河信用社;张丰军;张继林;吴彩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邢民初字第287号 原告邢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河信用社。 负责人王树伟,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维志,副主任。 被告张丰军,男,汉族,38岁,邢台县人。 被告张继林,男,汉族,40岁,住邢台县。 被告吴彩云,女,汉族,41岁,广宗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邢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河信用社诉被告张丰军、张继林、吴彩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月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邢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河信用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25元。 审判长  甄秋棠 审判员  武文霞 审判员  尹同伟 二〇一二年五月一十七日 书记员  郭延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