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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北新民初字第02327号

裁判日期: 2012-05-17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华美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乌海黑猫炭黑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华美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乌海黑猫炭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北新民初字第02327号原告沈阳华美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组织机构代码:73465046-7)法定代表人刘晓蕾,系该联社理事长。被告乌海黑猫炭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法定代表人陈文星,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华美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乌海黑猫炭黑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华美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670元,减半收取2335元,由原告沈阳市沈北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员  白晓萍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爽本案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