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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福法立民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2-05-17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陈一与浙江万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一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立民初字第31号起诉人陈一,男,住址湖南省洞口县,2012年5月16日,本院收到起诉人陈一以浙江万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为被起诉人的民事起诉状。起诉人陈一起诉称,2007年6月1日,起诉人入职被起诉人。2007年6月8日,双方签订了第一份劳动合同,即《聘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07年6月1日至2009年5月31日止,工作岗位为数码产品项目经理,工作报酬为月基本工资5000元+交通费+电话费300元+提成等。2009年5月1日,双方签订了第二份《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09年5月1日至2012年5月1日止,工作岗位为技术总监,工作地点在深圳市,工作报酬为月标准工资8500元+奖励,每月30日为发薪日等。2010年6月以后,被告一直拖欠原告的工资,至今有21.5个月,拖欠总额为182750元。2010年和2011年,被告未安排原告休年休假,也未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被告应支付原告未休年休假工资为7816元。原告被迫于2012年3月12日解除劳动合同。故诉请法院判令:一、被起诉人支付起诉人2010年6月1日至2012年3月12日拖欠的工资182750元及25%的额外经济补偿金45687元;二、被起诉人支付起诉人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未休年休假工资7816元;三、被起诉人支付起诉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42500元;四、由被起诉人支付起诉人律师费500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与浙江万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间因劳动合同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纠纷,依法应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所涉劳动合同的履行地并未明确为我院辖区内,也因该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浙江万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浙江省宁海县大佳何镇大佳河村。亦不在本院管辖范围。我院对此无管辖权,故起诉人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陈一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审判员 刘  伟  英二〇一二年五月一十七日书记员 张冬丽(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