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刑初字第1029号
裁判日期: 2012-05-17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吕海明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甬慈刑初字第102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某明,无业,家住浙江省慈溪市。因涉嫌犯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1年12月21日被取保候审。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2)7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明犯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2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吕某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5月10日晚,被告人吕某明通过“中华古玩网”的专场拍卖活动,以用户名“敏捷跳跃”的名义,从刘某运(已判刑)处以人民币32049元的价格竞买到“清代象牙观音坐像”1件。同月16日,杭州海关驻邮局办事处将通过EMS邮政特快专递以“置物(赠品)”名义邮寄入境的上述物品查获。经鉴定,上述物品系非洲象牙制品,总价值人民币97626元。被告人吕某明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刘某运的供述及刑事判决书、证人张某的证言、搜查笔录、进出口野生动植物鉴定证书、物证鉴定书及照片、在线交易明细及用户资料、涉案象牙观音雕像及其邮包外包装照片、EMS国际快件邮单、扣押物品清单、中华古玩网交易规则及详细说明、到案经过及被告人吕某明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明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收购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吕某明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吕某明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某明犯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董 芳 芳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孔文静(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