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钦北民初字第405-1号
裁判日期: 2012-05-17
公开日期: 2019-01-04
案件名称
米建民与张春红、马宗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马宗武;米建民;张春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三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钦北民初字第405-1号 原告米建民,男,195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钦州市,委托代 理人韦坚毅,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春红,女,1963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钦州市钦**。 被告马宗武,男,196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钦州市钦**,本 院在审理原告米建民诉被告张春红、马宗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并已提供担 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张春红存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 行账号73×××62内的存款30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间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2年11月17日止,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支取该存款。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梁立辉 审判员 岳峙艳 审判员 刘帅帅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周海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