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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绍商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2-05-17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陈国海与丁建创、陈素娟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海,丁建创,陈素娟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2)绍商初字第5-1号原告:陈国海。委托代理人:申海洋。委托代理人:陆凤珍。被告:丁建创。被告:陈素娟。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卫。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国海诉被告丁建创、陈素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国海于2012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丁建创、陈素娟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国海撤回对被告丁建创、陈素娟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44元,减半收取1,27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120元,合计2,392元,由原告负担;鉴定申请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青红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沈森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