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嘉善商初字第392号
裁判日期: 2012-05-17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许秉文与李忠民、富繁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嘉善商初字第392号原告:许秉文。被告:李忠民。被告:富繁荣。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秉文与被告李忠民、富繁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秉文于2012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富繁荣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许秉文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秉文撤回对被告富繁荣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刘艳容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黄 丽 微信公众号“”